人们常常讲“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有时借钱的人或欠钱的人还没等到还钱就去世了,留下的债务是否理所应当的由妻子和儿女偿还呢?下面看看盐津法院柿子法庭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以案释法,学习日常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孙某的父亲于2018年6月在杨某经营的家具店以赊账方式购买家具,并出具家具货款的“借条”一份给杨某。2019年6月,孙某的父亲突发疾病去世。杨某多次向孙某及家人索要货款无果,无奈之下将孙某的母亲、哥哥、妹妹及孙某本人起诉至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孙某在电话中讲到,父亲早年便已与母亲离婚,哥哥、妹妹及孙某一直与母亲在外生活,对父亲在杨某家具店买家具欠款的情况并不知情,且杨某出具的货款单及“借条”上的签字是否是父亲签字按印也无法证实。法官实地走访了解到孙某的父亲生前留有一处房产,多次通过电话向孙某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先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才能再分割财产。孙某最终主动微信联系法官,同意支付给杨某父亲生前买家具的欠款。鉴于孙某远在济南工作,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官组织双方通过云上在线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孙某并通过微信转账履行完毕,至此圆满处理了这场“无头欠款”纠纷。
法官说法:父债子偿和夫债妻偿,这种说法并准确,现有的法律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和夫债妻偿”的强制性规定,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负责任。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需要对父母和夫妻间的对外债务也需承担偿还责任,子女和夫妻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作为继承人需要继承遗产,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才能再分割财产;若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因此,人死后留下的债务,以其遗留的财产为限,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