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先予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该案系昭乐高速公路水青段盐津境内在建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属昭乐串佛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起于G85渝昆高速(水麻段)公路青龙咀处,止于盐津县水田新区。该高速公路的修建,带动了盐津及其周边经济发展,使盐津县搭上跨越发展的“高速列车”,该工程于2018年11月开始动工,现因质量纠纷导致停工半年之久,建设工程不能计划推进,为尽快恢复该建设工程施工,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顾某某诉至本院,并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清除被告顾某某摆放施工现场的设备和物品,恢复正常施工建设。
盐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办案,注重效率效果,迅速立案审查,并作出准予先予执行裁定移送执行。
10月19日,我院执行局在严格依法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发布执行公告、询问相关当事人等程序性规定均无效的情况下,由党组成员,分管副院长杨晓宾带队,组织20余名干警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依法强制执行。党组书记、代院长刘太永到现场指导执行工作,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现场监督执行。本次执行行动历时一周,成功将被执行人顾某某摆放在施工现场水青段项目1号、2号预制梁场工地上的设备、机具、模板等全部清除建设工地。下步,该案将进入审判程序,由审判部门依法审理作出裁判。
盐津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服从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推进平安盐津建设。
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