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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顶梁柱 ,一“逃”便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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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露  发布时间:2021-09-10 16:43:07 打印 字号: | |

陈某上有73岁的老父亲、下有15岁儿子,他是家中主心骨、顶梁柱。遗憾的是,陈某因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盐津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近日,被告人陈驾驶自己的小型面包车,自盐津县柿子镇郎家沙坝驶往柿子镇街上。行驶至柿子镇电石厂小地名干沟子路段时,陈因未及时避让将在公路中间行走的被害人某某撞倒在公路上,导致张某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为逃避法律追究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到柿子镇王飞加油站。经鉴定,张某某系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法官解案:就本案,今天讲述的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先看本案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警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将会受到刑法严厉的惩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