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法院民庭负责人刘明刚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成功调解了一件比较复杂的商事纠纷案件,为提升盐津法治营商环境迈出坚实的一步。
这是我院于2022年2月17日受理的一件因取消中标通知书而引发诉讼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新安硅(盐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硅公司)是盐津县招商引资新注册企业,系三大富县产业项目之一,年产15万吨工业硅,也是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其对项目的“场地平整和挡墙护坡工程”对外进行招投标,最终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建司)中标,于2021年12月3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双方意外原因及合同内容分歧,一直未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即根据原告要求于2022年1月5日组织机械设备和工作入场,并进行了施工便道、场地平整、项目部等一系列临时建设。1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取消被告的中标资格,次日又通知被告退场。被告随后提出964万元的违约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面对工程施工无法进行,盐津县政府要求该项目于2022年10月建成投产的困境下,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同时请求先予执行排除施工妨害。
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同意解除合同退场,先予执行裁定还能下吗?原告方已明确通知取消中标通知书,合同还能签订和履行吗?合同或退场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县政府的富县产业能顺利推进和实现吗?“不能”承办法官回答,“调解,也只有调解才是圆满化解本案的最佳路径”,于是酝酿、确定本案的调解方案。
2月22日下午,承办法官刘明刚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双方进行长达4小时的调解,运用了“以情动人”“面对面”“背靠背”“求同存异”“冷静调解法”等调解方法,但当日调解未成,通知双方冷静思考,次日再调。23日上午的调解,原告根据其集团公司的指示重新提出赔偿意见,激怒了被告险些离场。分管领导刘朝刚专委和承办法官刘明刚又运用“责任梳理法”“释法解疑法”“轮流调解法”“拓展沟通法”等调解方法,分析利弊,最终促进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即制作和送达了调解书,双方代表人握手留影,希望下次合作愉快。
今年是昭通市营商环境大提升年,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是提升盐津法治营商环境的一大突破口,盐津法院将坚持学法不懈怠、坚定调解不厌倦、坚守公正不动摇,积极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兼顾公正与效率,及时有效化解各类商事纠纷,为提升盐津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盐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