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但线的另一头可能是一位窈窕淑女,也可能是打着恋爱旗号的骗子。近年来,网恋被骗的案例数不胜数,但尽管如此,很多人仍心存侥幸,奋不顾身投入骗子的怀抱。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情侣合伙网恋诈骗的案件。
案情简介:刘某某与杨某某系恋人关系。2019年10月的一天,外地单身男性黄某某因工作原因来到盐津并于杨某某相识并成为微信好友。后黄某某追求杨某某被拒绝,不久黄某某便离开了盐津。2020年3月,刘某某在玩耍杨某某的手机时发现其与黄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产生了诈骗黄某某钱财的想法,遂私自使用杨某某的手机微信冒充杨某某与黄某某聊天并向其“借款”20000元,后又与杨某某共谋以“谈恋爱”的名义对黄某某实施诈骗,为帮助男友刘某某偿还债务,杨某某便在刘某某的指使下与黄某某确定了虚假恋爱关系,共同与黄某某“恋爱”聊天。在“恋爱”过程中,二人趁机虚构需要购买房屋和车辆、因打架要与对方私了、偿还公司和自己哥哥债务等理由骗取黄某某钱财。直到2021年9月,黄某某意识到不对劲,遂向警方报警。据统计,黄某某共计向刘某某、杨某某转款40余次,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盐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由刘某某、杨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寄语:在信息化时代,假借恋爱诈骗无所不在,青年男女正是该类诈骗犯罪“高危”被害人群。网上交友务必提高防骗意识,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不梦想天上掉馅饼,就不会掉入这样甜蜜的陷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