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盐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云南某某集团起诉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应诉材料发送于你,请你查收!”
“你是冒充公检法的诈骗吧,什么商标权纠纷?没听过。”
“人拉着车卖给我,我进货捎带着卖,我怎么知道是假的?并且我早就没卖了,也只卖了几小盒,还来找我干什么。”
“人家厂商制造的假货,你们找我干什么,你找他们去。”
近日,盐津法院干警在承办知识产权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对话,部分当事人浑然不知其销售行为的性质,固执己见认为自己“无心售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呢?举两个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云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在市场随机调查发现,不少商户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在经营的商铺销售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公司产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损害其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诉至法院。
案例二:某知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发现市场中存在不少小型超市销售的纸类产品与其拥有商标权的产品属同类产品,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假冒产品。案涉小型超市为谋取利益,以低价不合理的价格购买该产品并销售以获不正当利益,直接侵占了本属于该公司的市场,且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损害了该公司所代表的优质产品形象以及利益,便一纸诉状将数家商户诉至法院。
上述案例中的商户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是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或者是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广大商户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审慎选择进货渠道,审查进货渠道的经营资质,在进货时通过开具发票、贴条形码等方式留存证据,增强甄别“真假产品”的能力,承担起销售者在商品流通中应承担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而商标权利人应当充分认识商标维权的重要意义,应勇于维权、擅于取证、诉求合理,使每一次维权有理、有据、有成效,推动市场经济向上向善发展。
法条链接:
1.商标是什么?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为什么要保护注册商标?
(1)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若长期任由破坏或者抹杀区别性功能的行为肆意蔓延,将模糊或淡化商标的区别性功能,甚至割裂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性联系。如他人以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出自同一提供。
(2)经营者经过长期使用、宣传等艰辛的劳动,使其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从而使其具有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我们对商业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内在机理就是保护经营者付出的劳动。
3.侵害商标权法条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侵害商标权常见的抗辩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