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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者”变“修复者”——盐津法院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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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圳  发布时间:2022-11-07 16:38:45 打印 字号: | |

 

“法官!您好!之前法院判决我们投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现在鱼苗已经买好了,要怎么投放?”

“好的,您稍等!我们马上过来!”

 

2022年10月11日,三名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的电鱼工具到盐津县中和镇中保村同心社磨槽湾河道内电鱼被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判决,三名当事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投放1万尾鱼苗进行增殖流放。没想到这么短的时间内,三名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履行判决。


为避免鱼苗因时间长缺氧受损,接完电话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中和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邀请他们在盐津县中和镇中堡村开展联合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监督活动,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由当事人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害进行生态修复。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三名当事人购买的鱼苗进行鉴定、消毒,确保投放鱼苗的生态安全性。盐津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别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三名当事人和周围村民阐明,告知村民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和法律责任,希望村民能引以为戒。最后,三名被告人在监督中将鱼苗投放至指定流域。

“以前我法律意识淡薄,经过此次增殖放流,我以后会积极向身边人宣传,共同保护好河流的生态”,其中一名当事人如是说。

该案是盐津县人民法院发挥“联动办案机制”的又一缩影,通过“以案释法”“现场教学”等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警示非法捕捞的危害,推广“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盐津县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答好公益诉讼“生态卷”,守正创新,依法能动履职,在维护公益的道路上积极担当和作为,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的审判力量。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