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原告曹某因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而被交警罚款,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对此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原告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高公路行驶时,遇到某交警大队执法检查。经检查,原告存在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被告遂扣留其车辆,并作出罚款7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曹某不服此行政处罚,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按照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的二倍对其罚款71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多一份保险,多一份保障;多一份保险,少一份罚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一旦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交强险既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罩”,又是投保人经济风险的“转嫁器”。投保交强险 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应当自觉履行。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