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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抖音发布不当言论 涉嫌名誉侵权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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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港迎  发布时间:2023-05-04 09:56:13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有麦克风。抖音、微信等APP已成为平常人家生活中记录生活点滴、分享开心片段的电子平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媒体也是属于公开的电子平台,如果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会给自己惹来大麻烦哦!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峰与被告李X纯系堂兄弟关系,2018年被告李X纯因家中失火遭受损失,在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情形下自认为失火与原告李X峰有关,便通过抖音将录有李X峰本人的视频编辑配文后进行发布,使用了一些不当词汇,对李X峰的生活和形象造成困扰。2023年4月,李X峰以李X纯在抖音上发布视频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法院调解

为切实有效地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心结,承办法官胡康积极同双方沟通,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多次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经过两天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X纯明确表示删除不实视频,在其抖音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道歉。至此,一场剑拔弩张的名誉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抖音、微信等自媒体属于电子网络的一种,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能越过法律“红线”。利用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责任编辑: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