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朋友,合伙建房却没有约定如何分割,在使用中引发了纠纷,打翻了友谊的小船……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牛寨人民法庭联合兴隆乡派出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王某、段某某、胡某某原系关系较好的朋友,三人于2017年共同投资修建一栋三间七层楼房(未办理产权证),基于之前的信任,三人未对房屋建好后的分割问题作明确约定。房屋建好后,胡某某将第四层其中一间装修用于经营奶茶店,但王某、段某某基于共建房屋的卫生及安全等考虑,阻挠胡某某经营奶茶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经兴隆乡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牛寨法庭,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收到起诉书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兴隆乡派出所联合,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经耐心细致地辩法析理,双方达成房屋分割协议,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合伙建房的情况随处可见,合伙人之间大多存在一定的亲戚、朋友关系,一般基于“人情关系”而组成,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在合伙时,由于双方关系比较熟悉,往往没有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一旦相互间对部分问题发生分歧,便会“反目成仇”。 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合伙建房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心生嫌隙,甚至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最终导致几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