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来法庭办什么事?
我是来履行案款的。
哪件案子呢?
就是一个月以前审理的王某诉我健康权纠纷这件案子,虽然还没到履行期限,但是我觉得还是尽早履行对大家都好。
好的,我马上联系原告。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杨某在原告王某家玉米地旁的广场上打羽毛球,原告王某为防止被告弄坏自家的玉米秧苗,便上前阻止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冲动下将原告左手食指打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柿子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查实证据,在调解环节,从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人情世故等方面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相互谅解,经过法官的耐心教育,被告明确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原告表达了歉意并承诺作出赔偿;原告对被告也进行了谅解,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适当让步,最终,法官引导双方确定了调解方案,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盐津法院将坚持办好发生在群众中的每一起案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真正实现“一件事一次了”,通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法官寄语:古有“六尺巷”,今有“三尺巷”,邻里相处,难免产生矛盾与摩擦,重要的是要牢记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换位思考,友好协商,依法解决才是处理问题的正确办法。切莫让一时的冲动酿成一场“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的悲剧。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