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证,同居生活不到半年,之前给付的费用该不该退还?
2023年10月18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牛寨法庭到落雁乡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当场退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双方父母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吴某与欧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商量结婚事宜,吴某给付欧某父母彩礼6.8万元,其他费用3.4万元。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到半年,欧某外出务工后,表示不再与吴某一起生活。吴某遂要求欧某返还给付的彩礼,但双方在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将欧某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牛寨法庭受理该案后,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承办法官来到当事人所在的落雁乡,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结合案情,从法理上向双方当事人讲述彩礼认定范畴、返还情形,并类比之前所判的案件,以案释法、以案类比、以案说理。同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看待问题。通过释法明理,彼此放下成见,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父母握手言和。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