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被告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原告2600元,原告收到“迟到”五年的货款,自愿撤回起诉。
案情简介:2018年9月,被告杨某从原告王某处购买家具沙发一套,欠付货款2,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至今已5年有余,被告仍未支付,王某将杨某诉至我院柿子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为单一金钱给付且标的额较小,为快速、高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缩短审理时限,决定组织双方调解。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于3月22日上午由被告之母代其到法庭履行货款。
3月22日,双方如约来到法庭。交谈中,法官发现双方虽达成调解,但心结未解开。原告认为被告欠付货款经催要至今五年未付有失诚信,且请人书写诉状等花费人力、物力,被告则认为原告不应“一点小事儿”就起诉,因为确实是忘记了,不是不给。为打开双方心结,承办法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600元资金作为利息,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微笑走出法庭,本起买卖合同纠纷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