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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砍伐“植物界大熊猫”珙桐树,二群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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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世琴  发布时间:2024-09-12 14:33:5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9月11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因砍伐、毁坏珙桐树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简要案情:2021年2月,大关县木杆镇木杆村村民刘某某租赁本镇漂坝村村民的林地抚育筇竹,同年11月,雇佣另两名村民对竹林进行抚育时,发现林地内有树木遮挡阳光照射影响筇竹生长,遂指使工人将2株树木砍伐,3株树木权树杆部分剥皮。经鉴定,该5株树木中有3株属紫树科珙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中的I级保护植物。

2019年年底,大关县木杆镇漂坝村村民李某某在自家林地抚育筇竹,因林地内的树木遮挡阳光照射筇竹影响其生长,遂持镰刀将4株树木的近根部树干部位剥皮,致2株树木枯死、另2株树木树干干枯后根部长出树芽。经鉴定,其中三株树种为紫树科珙桐属珙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中的I级保护植物。

盐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珙桐树,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综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均表示不知道自己砍伐和毁坏的“旧梨子”就是珙桐树,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强化对国家保护物种的保护和识别意识,避免稀里胡涂就犯了罪。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国家保护动植物)的宣传力度,让大家熟知自己身边的野生动、植物,既保护珍稀物种,又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为构建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延伸阅读:

珙桐(gǒng tóng)为落叶乔木,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是中国独有的珍稀植物种类,色花奇美,是1000万年前新生代第三纪留下的孑遗植物,被称为“植物活化石”,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其花形酷似展翅飞翔的白鸽被誉为“中国的鸽子树”,俗称“鸽子花树”“水梨子”“酸木梨儿树”“旧梨子”。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熊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