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不知真假的情况下售卖假冒产品,被厂家告上法庭,除了“乖乖认栽”就别无他法了吗?近日,昭通市第一起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知识产权案件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被判决仅需支付原告合理开支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案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简要案情】
原告“中华”品牌铅笔于1961年5月1日为庆祝劳动节而上市,型号命名为“6151”,自上市便采用独具特色的红黑色相间六角形柱体,红色侧面依次印有“中国.上海”、文字商标“中华牌”,相对面还印有“SHANGHAI.CHINA FIRST PENCIL CO.,LTD.CHUNG HWA”字样的包装、装潢,历经60多年的使用宣传,已然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颇具市场影响力。原告调查人员在拼多多平台发现被告开设店铺销售有与原告“中华”牌“6151”抽条皮头铅笔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铅笔,同为红黑色相间六角形木制笔杆,仅在字母排序、型号数字等细微内容上存在差别,但整体布局、大小比例、组成部分所采用的色彩元素都极为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而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审理】
经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从阿里巴巴平台某店铺多次购得共计数千支铅笔,并提供了交易记录、店铺注册信息以及经过认证的诚信信息。
阿里巴巴是一个面向国内市场的B2B电子商务批发采购平台,被告作为一名小规模零售商,通过不同平台转售牟利的行为符合轻工产品的交易习惯,其所提供证据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盐津法院综合较低产品价格、合理对价、被告所处市场地位和轻工产品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被告满足合法来源的主客观要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其侵权的事实成立,仍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合理开支,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原告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务必谨慎选择进货渠道,仔细甄别商品来源,在进货发票中要注明具体商标及商品与发货单相匹配,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溯源明晰,切不可贪图便宜惹祸上身。要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学习,收到侵权警告或起诉状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盐津法院将继续把公正司法理念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更好的平衡权利保护和商业交易安全,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