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9日,被告何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兴隆乡蒿芝村坡坎处,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黄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肖某、黄某受伤。黄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出院后,其家人多次就事故赔偿问题找何某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只好将何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认为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进行调解,力争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最便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双方曾多次私下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积怨已久,如果直接组织其面对面调解,一言不合就可能激发矛盾,法官遂决定先背对背调解,分别听取三方的想法和顾虑,通过充分的释法明理使三方理性认识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在法官耐心劝导后,三方终于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此事。面对面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预先了解的争议焦点进行逐一分析和解答,最终三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保险公司已按时付清全部赔偿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认为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进行调解,力争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最便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小小的锦旗,不仅承载着当事人对法官帮助的感谢,还有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有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盐津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新期待。